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
規範標準管理辦法
(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語言文字規範標準主要是由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語委)發布的語言文字規範(GF)和教育部、國家語委組織起草並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發布的語言文字方面的國家標準(GB)。
第三條 教育部、國家語委為語言文字規範標準主管部門,負責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工作。
第四條 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簡稱語信司)或由語信司委托的專業機構具體承擔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立項、研製🤦🏻♀️、審定、實施等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章 規範標準的規劃
第五條 國家語委製定發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建設中長期規劃,編製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研製計劃👳♂️。此項工作應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為指導,面向國家和社會需要🥞,以語言文字規範標準體系要求等為依據。
第六條 國家語委根據需要可委托全國語言文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語標委)和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立項建議、征求意見和組織鑒定等工作🧑🏻🍼。
第七條 公民或相關組織均可提出語言文字規範標準製定或修訂的立項建議🤐,提交受托專業機構。受托專業機構在匯總整理和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規範標準研製計劃報國家語委🧑🏻🚀。其中擬作為國家標準的,經國家語委審核後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𓀉。
第三章 規範標準的研製
第八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起草工作可由相關職能部門或單位組織研製組開展,報國家語委納入規範標準研製計劃,或由國家語委擇優選擇相應單位承擔♟。規範標準研製項目可納入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鼓勵個人、社會團體和企業等根據國家語委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相關規劃開展或參與規範標準的研製。
第九條 組織研製單位和研製組對所研製規範標準的質量負責🧖🚵🏽。組織研製單位和研製組應當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GB/T 1.1-2009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起草規範標準征求意見稿,並編寫研製報告及有關文件。
第十條 研製組形成的規範標準征求意見稿、研製報告及有關文件♛,由組織研製單位或語標委等受托專業機構發送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於30天。研製組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並妥善處理後形成規範標準鑒定稿、研製報告🧆、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規範標準研製項目的科研鑒定通常采用會議形式🙎🏽。專家鑒定會由組織研製單位或語標委等受托專業機構負責組織進行,鑒定會組成員應是項目涉及領域代表性、權威性專家,且與研製單位無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 規範標準經專家鑒定會鑒定通過後👵🏽,組織研製單位及研製組根據鑒定會意見修改完善形成規範標準送審稿,提交國家語委審定。鑒定未通過的,退回研製組修改完善。
第四章 規範標準的審定
第十三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國家語委負責組建♻,負責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審定和維護性復審工作🗂。審委會委員由專家和語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家語委主任擔任。審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審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審委會辦公室對送審材料初審並報審委會主任委員同意後🤹🫗,提交審委會進行審定🅱️。組織研製單位及研製組應向審委會提交下列送審材料🐣:對規範標準進行審定的申請報告、規範標準送審稿🧚🏽♂️、研製報告、意見匯總處理表🙆🏿♀️、專家鑒定意見及鑒定專家簽名表等。申請報告應包括對文本編寫質量、試用情況、發布後推進實施計劃等的說明🥱🐽。
第十五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原則上采用會議形式。內容相對單一、分歧意見較小的規範標準也可采用函審形式。
第十六條 采用會議形式審定時🧏🏿,審委會到會委員須超過全體委員的1/2。如有特殊需要,審委會可聘請若幹名相關領域的專家作為臨時委員參加🪜。審定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須有超過出席會議委員(含臨時委員)的2/3同意方為通過🧃。投票情況應書面記錄在案🤹,作為審定意見的附件🚓。
采用函審形式審定時,回函數須占發函總數的1/2以上🦩,且同意者須超過回函總數的2/3方為通過。審委會辦公室對函審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填寫函審結論表,報審委會主任委員審簽🙅🏽♀️👩🏿🌾。
第十七條 采用會議形式審定時🤾♂️,審委會辦公室至少於會前10天將會議通知和送審材料送達審委會委員。
采用函審形式審定時,寄送材料與會議審定方式相同,並附函審單🧙🏽♂️🪱,函審期限為20天。
第十八條 規範標準送審稿審定通過後🙇🏻,組織研製單位和研製組根據審委會專家意見修改完善並形成規範標準報批稿提交國家語委審核發布或推薦試行。審定未通過的👈🏽,退回組織研製單位和研製組修改完善🧑🎤🍂,或另擇研製組重新研製。
第十九條 未在國家語委立項的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研究成果,經組織研製單位或語標委組織專家鑒定通過2️⃣,也可按相關程序向國家語委申請審定發布5️⃣。
第五章 規範標準的審批👩🏽💼、發布
第二十條 語言文字規範由國家語委主任簽發,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發布👩🏽🦱。國家語委與其他部門共同參與研製的規範標準可采用聯合發布方式。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語委組織起草的國家標準,經國家語委主任批準後按相關規定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審批,提出作為強製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發布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語言文字規範的發布時間為國家語委主任簽發時間,實施時間至少要晚於發布時間3個月。語言文字規範的實施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試行方式🫙。
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發布並決定發布和實施時間。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發布後,應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對於有社會需求🍵,但是暫不適合以國家標準或語言文字規範形式發布的規範標準研究成果🔒,可推薦在一定範圍內試行🙎🏽,或以國家語委《中國語言生活綠皮書》A系列等形式發布供社會參考使用🌼🦝。
第六章 規範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四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實施後,應根據語言文字法律政策調整、社會發展和語言生活需要適時進行維護性復審。審委會可委托原組織研製單位,或語標委和其他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根據需要對已發布的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實施狀況進行調研,並向國家語委提出是否需要復審的意見,以及進行修訂👩🦯、替代或廢止的建議。復審參照規範標準審定的形式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復審結束後📌,審委會應出具復審報告並報送國家語委。復審報告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屬於國家標準的,需再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復審結束後,不需要修改的規範標準繼續有效👩🏼🦱,需作修改的規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研製計劃😘,已無存在必要的規範標準予以廢止並在相關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 規範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語言文字應用的各領域及相關人員應依法自覺遵循和使用語言文字規範標準👿。
第二十八條 國家語委負責對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國家語委可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語言文字產品的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符合性測查認證🥢。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以國家語委名義從事語言文字規範標準認證活動。
第三十條 國家語委委托語標委和其他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宣傳培訓🗜、咨詢服務、推廣實施等工作,同時也鼓勵其他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語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國家語委參與製定或修訂語言文字國際標準,依照國際標準研製工作規則進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發布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